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可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申请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2.在学期间,必须公开正式发表一定数量、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1.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科研或实践任务,考试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2.在学期间,必须公开正式发表一定数量、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课程及成绩、科研或实践情况、发表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前须按规定通过预评审和预答辩,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须进行并通过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在线检测。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双向匿名评审,须聘请本领域内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3名。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本领域内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2名,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专家且采取双向匿名评审。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中有1名来自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及其评阅书的回收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抽取一定比例送审,其余的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送审。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自行确定评审专家或评审单位,亦不得私自沟通,否则立即中止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评”和“不同意答辩”,根据不同评审结论对学位论文作出如下相应处理:
1.所有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2.评审结论中有“修改后答辩”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1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2周。
3.评审结论中若有一份为“修改后重评”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仍送原专家重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3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1个半月,重评结论中若仍出现“修改后重评”或“不同意答辩”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4.评审结论中若有两份及以上为“修改后重评”或有一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5.学位申请无效者,若再次提出学位申请,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做出重大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1年,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修改至少6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按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6.学位论文修改起始时间以当次送审评阅书全部返回的时间开始计算。
7.评审结论有“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评”或“不同意答辩”的,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
8.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出现两次学位申请无效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中的所有评阅书、修改报告表和申诉材料均需保留,用于学位材料存档。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完成学位论文评审且所有评审结论均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超过时间未答辩者,需重新办理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1. 委员会由5或7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委员组成,委员须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主席由校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2. 委员会若为5名委员,则委员中至少有2名为校外专家,若为7名委员,则委员至少有3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原则上至少来自两所不同单位(原则上高校之外的单位不超过一所)。申请人导师若担任委员,委员会须由7名委员组成。
3. 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1.委员会由5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委员组成,委员须为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聘为委员。
2.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2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
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博士(硕士)研究生成绩单。
3.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定表。
4.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5.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 博士预评审表和预答辩表。
7.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其中学位论文、成绩单、评阅书、开题报告、预评审表和预答辩表等须在答辩前7天送交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会议进行,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提前至少3天对外公示,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第二十三条 答辩工作程序。
1.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2.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课程学习、科研学术和学位论文等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
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给出答辩决议,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学位申请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答辩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且申请人无硕士学位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3.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第五章 学位授予审批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前,由研究生院聘请本领域内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进行质量审查,审查结果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逐个审批,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视情况进行逐个或总体审批。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学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需对学位论文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后存档。
第三十四条 我校具有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先申请毕业,待学位申请条件满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毕业、结业和肄业实施细则》。
第六章 申诉或复议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所在培养单位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存在异议者,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复审,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复审结果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的内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发放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具体程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南京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如果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需申请涉密,则申请人须遵照《南京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相关的学位材料分别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学位获得者应分别向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学术不端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依此细则为准。